《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一直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难点,尤其是易变质的熟食制品。商家为了延长销售时长,将生产日期模糊化,并改为包装日期,自定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未销售出的食品使用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笔者走访宜昌市大型超市,并购买现称现卖的鱼糕、鱼丸、肉类熟食等散装食品,保质期无论长短,生产日期多为超市销售时现打印的销售时间。以在宜昌某大型超市购买的某一品牌鱼糕为例,鱼糕分割出售,第三方商贸公司配送,商贸公司只定期送货,保质期为冷藏保存3天,标签生产日期为销售时间,与真正的生产日期不符,生产商到商贸公司再到超市的时间、保存方法和配送方式也无法查证,超市把未销售完的存货又当成新进商品进行销售,每天销售的鱼糕至少有30%是存货,同时由于存货量大,鱼糕的进货日期超市都无法掌握,以至于部分鱼糕变质变臭还在销售。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超市的生产经营行为,需冷藏和冷冻保存易腐食品进行标准化包装,禁止出销时现场分装;
2、开展散装食品大检查,对商超经营散装食品生产日期改为包装日期的非法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食品保质期规定是否有依据、进货退货销毁台帐、生产日期是否真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