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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9日 来源:九三学社宜昌市委 阅读4018次
 
三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社市委会副主委         卢以品
 

一、征收的内涵:

    征收是什么?

——通俗的讲,征收就是政府强制性的把老百姓的房子买过来,是一种强制交易。

    那么政府为什么有权强制交易?

——是因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

    所以,政府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给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

 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条例第一条说了三个直接目的: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2、维护公共利益;3、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本条例实际上隐含了两个间接目的——一是控制卖地财政,二是打压房地产投资。

—— 为什么这样说?

    首先,政府只能基于公共利益征收,不能为商业目的征收,并且条例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所以限制了政府随意征收老百姓的房屋然后卖地的情形,也就是说政府不能随意卖地了。

    其次,征收现在只能由政府完成了,私主体无权去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加之上一条理由,私主体土地的来源受到了抑制,自然增加了投资房地产的难度。

    所以,本条例不仅仅是一部保护老百姓房屋所有权的行政法规,更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志。

 三、关于旧城区改建

    本条例出台,对“公共利益”做了明确列举,一共是6种情形,其中有一种叫“旧城区改建”。有学者们担心:“旧城区改建”会和以往的“公共利益”一样成为一个筐,政府把什么项目都往里面装。实践中也确实有这样的趋势。

    那么,什么是旧城区改建?结合本条例,旧城区改建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归纳如下:

实质条件——

    根据条例第八条之五的规定,旧城区改建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项目。1、强调项目实施主体是政府,而不能是其他。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因此,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由政府作为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2、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的地段应当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或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地段。从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在限制政府随意征收,可以限制我国房屋的普遍短命现象,从而节约资源和能源。

程序条件——

    1、条例第九条要求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且上述规划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这包含两个程序,一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二是报人大审查通过。换句话说,政府要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首先得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然后将论证后的结果报人大审查,人大审查通过了才能纳入相应规划和计划,才可以得以实施。

    2、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两条的程序意义在于: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首先应解决补偿方案问题;其次,要解决补偿款项问题。这两个任务完成了,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四、关于过渡期的说法

    有种说法:新条例实施后,有个过渡期,过渡期项目就是要补程序的问题。这个说法不准确。因为:

    条例本身并未说有过渡期。条例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条例时间效力的规定,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此条含义明确:

1、国务院于2011121公布条例,公布之日起即生效,没有过渡期。       

2、本条例没有溯及力,此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继续有效,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则必须按此条例规定办理。 

    3、条例生效后,所谓过渡期项目要按新条例来审查,即使要补程序也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补,即在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都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征收。这就是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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