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九三学社宜昌市委会副主委 卢以品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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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v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
v 2008年1286437件
v 2009年1341029件
v 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v 2010年
v 离婚案件1164521件,
v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
v 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
v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v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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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共19条
二、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1、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
v 司法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v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v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v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v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v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v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v 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2、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v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三层意思:
v 1、协议优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v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v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v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v 2003年7月张先生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曾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她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其妻曾女士当时表示:“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婚后的夫妻俩能有一个温暖的家。”张先生听后很感动,所以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
v 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每个月都是自己在辛辛苦苦地偿还房贷,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v 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
v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v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v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v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v 3、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
v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v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v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v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v 新解释明确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v 5、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有效。(第11条)
v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v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
v 亲子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v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v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7、能否以婚姻登记瑕疵要求离婚?
v 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
v 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v 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v 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v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同时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判定婚姻无效。
v 如果仅以登记瑕疵申请判决婚姻无效,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v 婚姻法第十条
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v (一)重婚的
v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v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v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8、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婚又没离成
v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v 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v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财产?
v 司法解释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v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v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v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v 耄耋老人离婚案
v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第八条)
v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v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生还是不生,女方决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v 1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v 问题:夫妻间定的其他协议是否有效?
13、房产赠与后能反悔吗?
v 司法解释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v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v 李某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某某婚前已在单位取得福利房一套(产权证已取得).2007年1月经王某要求,该房产权变更为双方名下。紧接着双方又签署了《财产约定书》,约定“将双方现在居住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有的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女方个人所有”。
v 2007年8月,王某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财产约定的效力。李某某在庭审中作出“撤销赠与声明”:该房是其婚前单位福利分房,单位规定该房产权人只能为单位员工,且该房还没有办理过户,他撤销赠与。他本人因离婚生活负担加重,不得已撤销赠与该房产的行为。
v 这个案件中李某某如果现在办理离婚,可以获得房产中的一半,因为房产的产权已经变更为双方名下,尚未变更到女方名下。
三、司法解释三的几点启示
1、谁投资谁收益
v 关于房产的归属,新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也就是说,谁出资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v 一方出资购买,归一方所有;
v 一方出首付,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可视为共同财产
v 一方父母出资部分属一方所有,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2、协议优先
v 虽说谁投资谁所有,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不排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比如,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按说是男方财产,但女方可以要求他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就不结婚嘛。但反过来,男方也可以要求签署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条件为:如果今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则赠与无效。
v 注意:夫妻协议应该去公证,否则有风险!
归根结底,不会因为结婚就自然而然得到别人房子的产权。想要房子,婚后夫妻一起首付,一起按揭还贷,这才是法律上无异议的夫妻共有财产。
3、男女平等,贫富平等
v 既要站在感情的立场和角度上来看财产问题,又要站在财产的立场和角度上来看感情问题;
v 既要站在女方的立场和角度上来分析男方的感受,又要站在男方的立场和角度上来分析女方的感受;
v 既要站在富的一方的立场和角度上来分析穷的一方的心理,又要站在穷的一方的立场和角度上来分析富的一方的心理;
v 所以,结婚讲自由平等,离婚也必须将自由平等;感情讲自愿平等,财产上也要讲自愿平等。
4、男人女人,自强自立自爱
v 任何财产上的依赖关系必然带来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古代妇女缺少婚姻自由,根本原因就在婚前依赖父家的财产,婚后依赖夫家的财产。
v 从这个角度说,新司法解释大约是真正倡导从独立的人格角度来解读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并有意促成男人女人们自立自强自爱。
5、婚姻中的契约精神
v 婚姻应该算计吗?如果你从道德的角度、用琼瑶式的浪漫来看,婚姻当然不应该算计。但是如果你从法律角度、用法律之理性的眼睛来看,婚姻的实质不过是一纸男人和女人关于身份及财产关系的契约。又有哪份契约是不算计的?
v 所以,和所有契约一样,婚姻契约在签约之前要预估风险,这时的算计是必要的,所谓先小人
四、两点说明
v 1、 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因此司法解释三所描述的不应该是我们婚姻的应有状态,它只是我们的婚姻质量低于底限时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则而已。
v 2、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是从属于法律本身的,因此婚姻法所涉及的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基本原则和离婚时分割财产应照顾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一方等规定仍然是解决离婚纠纷时必须贯彻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