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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宜昌城区困难居民长效救助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0日 来源:九三学社宜昌市委 作者:黄红莲 阅读20079次

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体系和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扶贫攻坚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大部分困难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基本救助,但仍有部分居民生活十分困难,在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用尽用足”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不能摆脱生活困境的家庭。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对城区进行了抽样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导致家庭贫困的原因

(一)因残疾导致生活贫困。残疾型主要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智力残疾致贫,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此类人群在实施现行救助政策后生活仍然不能摆脱贫困,占不能脱贫家庭户数的30%左右。尤其是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中,有的监护人年龄过大,已丧失监护能力。在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实施救助后,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监管的问题,即使送往福利机构也无后续的治疗经费。

(二)因病导致生活贫困。在落实救助政策中,有大部分救助对象均为重病患者(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所占比例高达40%以上,其医疗费用支出较多,且占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有的甚至超过其家庭收入。但在落实救助政策中,有的因其家庭收入超过享受低保的标准,所以只能予以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而政策规定非低保家庭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金额极其有限,导致这样的家庭生活依然十分困难。因病致贫的部分家庭因收入超出了低保标准线,也无法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因“三无”导致生活贫困。“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此类所占比例20%左右,其中刑满释放人员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由于长期服刑,年岁已高,出狱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即使在对其实施相关救助后,生活依然难以摆脱窘境。

(四)子女无赡养能力差导致老年人生活贫困。一些高龄老人本身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子女也因生活贫困无赡养能力,根据低保申领要求,子女有工作的老年人不能纳入低保补助范畴,导致这些老人即依靠不了子女也依靠不了政府,生活越来越艰难,处在贫困的边缘,影响到全市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

二、相关建议

针对目前部分无法彻底摆脱困难家庭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对贫困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进行资助,为当年新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发放一次性资助金;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免费装配假肢,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服药、住院救助项目。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或援助,维护残疾人权益。

(二)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免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急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辖区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低收入家庭患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医保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区人社、卫生、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

(三)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对辖区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按照城区低保保障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分散供养“三无”对象和特困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寄宿托养服务,建议城乡统一标准,政府按1100/人—1600/人的标准购买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低保申领标准。低保申领标准要根据居民收支情况进行评定,对因病致贫家庭不能仅以收入情况来评定是否符合申领低保条件,还要考虑因病支出情况。有子女的老年人生活贫困,不能仅依据子女有工作就简单的认为此类老年人没有资格申报低保,要对子女的情况进行评定,子女确实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也应该纳入低保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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