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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宜昌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5日 来源:九三学社宜昌市委 作者:刘万 阅读5006次

截止201310月,全市累计接收矫正人员7721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5036人,其中2013年新接收1202人,解除1070人;现有在矫人员2685人,其中管制39名,缓刑2402名,假释72名,暂予监外执行65名,剥夺政治权利107名。全年共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9791人(次),进行个别谈话9012人(次),组织社区服务7519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883人(次),开展技能培训732人(次);为124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低保,为917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责任田,指导就业或就学636人(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目前,宜昌已经出台了《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程序和工作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对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联动机制起到极大促进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各部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协调问题,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进展顺利,但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

1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够。一是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目前。全市10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只有1名人员,4个还是合署办公。按国家规定每个司法所应配3-5人,但全市107个司法所中,只有1名工作人员的有21个,只有2名工作人员的有56个,尤其是1人司法所要监管十几甚至几十名社区矫正人员,同时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9项职责,任务繁重,要很好地落实监管措施存在较大困难。二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够。虽然大多数地方已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当地财政预算,但数额不多,多数地方连同安置帮教工作一起只有12万元,而且没有具体经费标准,没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形成同步增长,难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部分县市区至今未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手段缺乏。一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缺乏强制手段。按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必须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手段,实施中并没有对社区矫正人员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教育矫正效果。二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缺乏手段。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离监管”和“不按期报到的,查找主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但目前司法行政机关遇到此类问题只能是通过家庭、单位等协助进行,缺乏必要手段,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

3部门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基层法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不够,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县,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审前调查有一定的困难;少数基层法院没有规范委托程序,将委托函甚至调查表通过被告人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基层法院将不适合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告知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到司法行政机关无理取闹,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少数案件审前社会调查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不够,导致意见不被采纳,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

4、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少数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刑事政策不了解,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就是在执行刑罚,导致个别地方对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有限,配合不力。此外,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参与程度不高,不清楚何为社区矫正,公众对社区矫正事业的参与意识不强,志愿者不多。

因此,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保障措施问题

一是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问题。在人员编制上作适当安排,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应为其适当的生活补助或其他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建立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如公安局在接收、监管、解矫等各个环节要与司法局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合作;法院在法律文书接收、审前社会调查和庭后交接等方面要与司法局实现无缝衔接;检察院不但要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而且应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3、加大社区矫正工作舆论宣传力度

要大量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进一步了解知晓,积极争取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认同、参与、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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