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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来源:九三学社宜昌市委 阅读350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物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88年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自1989年开始,省内部分城市均开征了价调基金。2003年基金清理时如武汉、黄冈、黄石、荆州、鄂州及下辖县市一直征收至今,但全省大部分城市尚未开征价调基金,急需尽快启动;已开征的在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急需统一规范。 

去年下半年以来,以粮食为基础,以猪肉为龙头的涨价带动了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干鲜果等一系列食品涨价,持续时间已超过一年。据权威机构和相关人士分析判断,食品价格虽难以再一次出现大的上涨,但高位运行还将持续下去。一是回落的主客观条件尚不具备;二是这一轮食品涨价属农产品的恢复性上涨。目前的物价涨势对城市居民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影响更为突出。鉴于食品市场发育较全面,其价格均属市场调节价,且波动大,范围广,地方政府在市场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或剧烈波动时,关注民生,解决民生的有效办法,就是依据物价涨幅对弱势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实施合理补贴。今年以来,依据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城市低保等弱势群体虽已得到了人均30元的一次性物价补贴。但据物价和统计两家的相关资料表明,仅蔬菜价格上涨一项年内就将补贴完全冲消,若另行增加补贴必定增加本级财政负担。

    有鉴于此,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指导和规范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提高政府平仰市场物价、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能力。(李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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