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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政府出台招标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 预防会计师事务所在授权审计过程中发生“灯下黑”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3日 来源:九三学社宜昌市委 作者:陈金良 阅读17805次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中标的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化,并已经成为审计项目建设和规范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审计、纪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多采取这种方式对所管理的项目和资金实施单位开展审计工作,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2号)。通过调研发现,招标委托会计事务所代表政府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在扩大审计覆盖面和提高审计效率上起到很好的作用,也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成功典范,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甚至出现会计师事务利用制度漏洞,在授权审计过程中发生“灯下黑”。

一、存在的问题

宜昌市现有的会计事务多为综合性公司,业务涉及财务审计、招投标代理、资产评估、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等多个方面,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会计事务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时,部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在以前就有业务来往,即使以前不存在业务来往,通过委托审计后也相互熟悉,可能存在会计事务所为了增加业务量放宽审计要求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时主动提出把本单位负责的招标代理、资产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业务安排给会计事务所属公司的变相行贿风险。调研中,咨询了审计局和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员,宜昌市未出台过招标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尤其是未制定委托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

二、建议

(一)宜昌市尽快出台招标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的管理,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预防“灯下黑”和利益输送,宜昌市应参照国家、其它省份和地区的做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参加投标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参加执行审计人员具体条件和回避关系进行规定。

(二)建立会计事务所业务数据库

市纪委或审计局利用税务系统纳税数据建立数据库,对受委托的会计事务及公司内部关联业务和审计人员业绩进行统计,对会计事务所或者参加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三年内有业务来往的应该进行回避,审计后三年内也要明确需要回避的内容。

(三)强化问责和处罚

受委托会计事务所完成审计任务后,应建立审计质量抽查评估机制,对普通存在的第一次审计结论没有发现问题,但二次审计又发现问题情况进行问责和处罚,对利用审计权利,以瞒报问题和牺牲政府利益为条件拉业务的单位进行必要的问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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